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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X,女,满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X树街X号1-7。

被告王XX,男,满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XX街X号1-7。

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XX(X年X月X日生)。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被告抚养。

三、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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