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号1-1。
委托代理人吕Xx,系原告妻子。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丁XX,男,满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
委托代理人苏XX,系丁XX妻子。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高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XX县人,农民,住址XX市X村前楼X号,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
委托代理人王XX,系高XX妻子。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事实:2010年5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丁XX、高XX欠原告高XX借款一万七千元,此款由二被告各偿还八千五百元,二被告自二0一二年五月起,每月三十日前各给付原告一千元,直至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收取一百一十三元,由二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静
人民陪审员朱姝颖
人民陪审员杜盛东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