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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诉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号1-1。

委托代理人吕Xx,系原告妻子。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丁XX,男,满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

委托代理人苏XX,系丁XX妻子。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高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XX县人,农民,住址XX市X村前楼X号,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

委托代理人王XX,系高XX妻子。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事实:2010年5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丁XX、高XX欠原告高XX借款一万七千元,此款由二被告各偿还八千五百元,二被告自二0一二年五月起,每月三十日前各给付原告一千元,直至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收取一百一十三元,由二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静

人民陪审员朱姝颖

人民陪审员杜盛东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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