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苏某某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双方争议的股权系上海青湖林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该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陈某某现在押。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股权转让纠纷引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转让股权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转让股权的上海青湖林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陈某某现在押,另一被告即上诉人苏某某住所地在上海市闸北区。故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两被上诉人选择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