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印刷公司
被告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印刷公司与被告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印刷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