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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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3年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9月25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平舆县供销社院内以400元的价格购得马某(已判刑)盗窃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经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00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马某证言;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领条、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过;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0)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收购被盗的电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松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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