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仕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迮某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高某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仕妮工贸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高某人民币2,0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高某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谢亚琳
代理审判员周卫娟
书记员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