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曹××,男,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郴州福海沐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经查,2008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福海龙泉浮雕制作合同书”总造价是x元。由被告股东(当时负责人)刘×、朱××在合同上签字。工程制作中已支付5000元,完工后支付3000元,余款x元原告经多次上门追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公某支付原告李某工程款x元,此款由被告在2011年12月22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文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