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周某×。
法定代表人曹××,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周某×与被告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经查,2008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音响灯光、背景音乐、投影设备采购合同”,总造价为x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方支付了x元的设备采购定金(预付款),原告则按合同约定将所需设备采购到位,并安装调试好。被告开业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周某×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x元及违约金x元,合计x元,此款由被告在2011年11月17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文林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