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成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a,男,汉族。
原告谷a诉被告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a及其委托代理人成a、被告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a诉称,自2000年起,由于被告不照顾原告,以加班为名经常外出吃喝玩乐、赌博,夫妻产生不和。2003年,原告辞职后,被告不仅不在经济上给原告,还从原告处拿钱。当原告提出离婚时,被告以检讨、改正错误敷衍。但过后仍故态复盟。2004年3月,被告竟背着原告将项链拿去典当。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杨a辩称,2002年后,由于原告为小事即与被告发火,被告心情不好,加之有时单位加班和己在外干活,故有不回家现象。今年4月以后,双方虽不在一起,但仍有来往,关系尚可。夫妻关系至此,己确有过错,但考虑到双方从恋爱到结婚已有十多年,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3月自行认识,1995年1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较长时间关系尚可。2002年起,由于被告经常外出,为此,夫妻产生一定隔阂。2004年3、4月间,双方因琐事产生争吵后,被告曾外出一个星期。嗣后,双方较少生活在一起。现原告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内感情也尚融洽。近年来,由于被告较少回家,对原告缺乏关心和照顾,致双方产生了一定的隔阂。对此,被告负有一定责任。但夫妻感情并无大的矛盾。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珍惜彼此感情。本院希望被告今后能以家庭为重,双方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多加交流和沟通,相信夫妻间的隔阂能得以消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谷a要求与被告杨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