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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与被告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政耕,长沙市芙蓉区正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向纯坤,长沙市芙蓉区正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残联人联合会,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办事处纬二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颖,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某与被告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某和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6月30日终止;

二、江某与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1、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支付江某双倍工资差额8800元、加班工资x元、经济补偿4800元;

2、因江某系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已故职工子弟,且其已自行购买社会保险,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自愿一次性补偿江某x元;

3、因江某系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已故职工子弟,家庭生活困难,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自愿一次性支付江某困难生活补助x元;

三、上述第二项合计金额x元,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于2010年4月15日支付x元,5月15日支付x元;

四、双方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江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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