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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男。

被告李某,女.

本院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查明,本案被告李某已于2011年1月19日在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且卧龙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原告崔某于2011年1月24日就同一事实又向我院起诉,系重复立案,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琳波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凤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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