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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静芬,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某因与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文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金等共计x元;

二、文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文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8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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