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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震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下大垅附X号3房。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震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军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某自愿从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每月向方震偿还600元,共计x元;

二、方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它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方震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雅军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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