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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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益阳市新世纪教科文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外研社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阳娟秀,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游某,湖南迪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新世纪教科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舒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因与益阳市新世纪教科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阳娟秀、游某、被告新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审理查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10年6月18日名称变更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1997年7月18日与朗文出版亚洲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出版协议,约定在中国内地联合出版《新概念英语》学生用书1-4册的英汉双语简体字版新版,在合约有效期内,朗文出版亚洲有限公司不再利用该书与原告以外的第三方进行上述合作行为,双方在合约有效期内共同拥有该新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权,共同努力保障该新版之版权不受他人侵犯,如发现盗印或侵权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追究,该合约有效期为6年;原告分别于2003年4月23日、2009年4月2日、与培生教育出版亚洲有限公司(前身为朗文出版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将联合出版合约分别续展了六年和五年。

被告新世纪公司主要从事书刊、音像制品的零售。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文剑章,与湖南省益阳市银鑫公证处公证员周建、公证员助理李伟于2010年10月26日上午从被告的书店内购买了《新概念英语》课本一、二、三、《新概念英语练习册一》共四本,共支付购书款102.2元,被告未出具发票,出具了一张电脑机打小票,未在所购买的书和电脑机打小票上盖章。湖南省益阳市银鑫公证处对上述四本书进行封存后由公证处保管。

2010年4月15日,处研社以新世纪公司销售其拥有专有出版权的盗版《新概念英语》图书、侵害了公司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世纪公司1、立即停止销售《新概念英语》盗版图书之侵权行为,并在湖南日报等媒体上就上述侵权事宜向原告公司公开道歉;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3、赔偿因制止侵权的分摊费用4687.2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益阳市新世纪教科文发展有限公司于某订本协议之日起停止销售《新概念英语》课本一(x-X-X-1346-6)、《新概念英语》课本二(x-X-X-1347-3)、《新概念英语》课本三(x-X-X-1348-0)、《新概念英语练习册一》(x-X-X-1840-9)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

二、益阳市新世纪教科文发展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赔偿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x元;

三、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公开场合对外公开本案相关情况;

四、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曾艳红

人民陪审员孙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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