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日报报业集团。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日报报业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文彬主审、审判员吴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吴松
审判员徐文彬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