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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X区。

被执行人轩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x元。申请人张XX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张XX与被执行人轩XX于2011年6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欠款x元先行支付5000元,余款x元于2011年7月10日之前付清。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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