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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仙桃市大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X号。

代表人王某乙,行长。

被执行人仙桃市大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X镇银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仙桃市大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潘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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