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李某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被上诉人沈某乙x元,上述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代理审判员祝杰
代理审判员冯正方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