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民权县X镇X村民杨某x与杨某x两家因有矛盾。2010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即杨某x之弟)在杨某x家门口与杨某x争吵,继而引起厮打,被告人杨某某用刀将杨某x砍伤,经鉴定:杨某x头之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赔偿杨某x医药费x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5月7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x的陈述、证人杨某x、杨某x、王xx、冯xx、李x的证言、鉴定结论、赔偿协议、领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宗国
审判员安进才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