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份,谭某某伙同刘某全、李某等人多次开设赌场,召集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2009年8月28日下午,谭某某等人再次在马谷田镇刘某猪场聚众赌博时被发现取缔。
另经审理查明,谭某某从抽头中共分得赃款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人赵某、陈某甲、章某、秦某、左某、王某某、刘某、张某某、林某某、高某、娄某、陈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赌具照片、抓获证明、同案人刘某全、李某及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因其他同案人均在逃,故无法划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谭某某能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谭某某非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