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的〔2009〕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付欠款x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提供被执行人吴某某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批发商品街最北面有门面房一间,请求法院将该门面房予以查封,经查该门面房在房管局没有产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杜集区高岳商品批发街的门面房一间(最北面第一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