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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0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林州市X镇X村小井沟地,因故点燃地边荒草,因刮风引起韩XX承包的教场村委会荒山林坡失火。经林州市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该案造成火灾面积1095亩(合73公顷),其中荒山荒地100亩(合6.67公顷),未成林造林地过火面积为995亩(合66.3公顷),未成林造林地为2008年黄某木能源林造林工程区。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已和韩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现场照片、荒山荒地承包合同、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证人韩XX的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失火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张文根

代理审判员王某跃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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