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唐某某于2010年8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