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佘某某不服洪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纺织厂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佘某某不服洪江人民法院201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0)怀洪立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请求与(2009)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裁决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佘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一、确认其与洪江恒光化工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提货或者承运劳务合同关系,同时要求洪江恒光化工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其提货款或者承运劳务费共计x.70元;二、确认其与邵阳市双环化工公司、邵阳自来水公司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对于前一诉求,原审法院已经在(2009)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予以驳回,因此上诉人的本次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二个诉求,因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向玉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