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靖边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任局长,
第三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甲、席某乙不服被告靖边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为第三人聂某某颁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某甲、席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某甲、席某乙承担。
审判长陈海金
审判员任子洲
审判员刘燕婷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