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厂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原告上海某厂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斌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厂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13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厂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7,665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496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唐凯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