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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范a,女,×年×月×日出生于×,汉族,文盲,户籍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a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范a与潘a、赵a(均已被判刑)经预谋,至本市×路×路的×路公交车站,由被告人范a、赵a在旁望风,潘a动手从被害人朱a上衣右侧口袋内窃得索尼爱立信牌T707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48元),后三人在逃逸途中被民警人赃俱获。

被告人范a因上述事实被取保候审期间,于2010年3月7日21时20分许,至本市闵行区×镇地铁×号线×站出入口外×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李a上车刷卡不备之际,从李左手拎包内窃走化妆包1只,内有OPP0牌Al03型手机1部、美宝莲牌眉笔及美宝莲牌睫毛膏各1支(共计价值人民币890元),后被当场扭获。

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a、李a的陈述,证人李b、傅a、曹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潘a、赵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徐汇区物价局、闸北区物价局分别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0)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a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范a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李霞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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