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经审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7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婚后不久,原、被告因日常琐事和经济开支问题发生争吵,给夫妻感情蒙上了阴影。原告因病住院期间,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夫妻感情不和进一步加深。出院后,原告回娘家休养期间,被告非但不陪伴在原告身边关心照料,还和原告及其母亲争吵,夫妻感情更加恶化。原告怀孕后,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多次与原告争吵,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失去信心。儿子出生后,被告又因申报户口大吵大闹,甚至冲入原告娘家乱砸东西,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难以挽回。更有甚者,被告及其多名亲友于2010年5月29日、30日连续两天到原告娘家打砸门窗,无理取闹,原告两次报警,在警方干预下才平息事态,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挽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并非属实。当原告做完手术住回娘家休养时,被告曾数次探望,但原告母亲话里带刺,遭被告不满。儿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及孩子关心、照顾。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未曾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中学同学关系,于2007年底起自由恋爱,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发生争执。2010年5月29日、30日,原、被告及其亲属间起争执。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照片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互敬互谅,相互信任、理解,多交流、沟通,共同对家庭尽心尽责,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征

书记员周晓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