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解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某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解某欠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归还人民币2000元,至还清止,如被告赵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上述该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2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某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