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被告黄某乙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卧室内家具一套、索尼40寸彩电一台及客厅内46寸松下等离子彩电一台、东芝空调一台归原告许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黄某乙所有;黄某乙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许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000元;
三、在原告许某处的紫红色嵌宝戒一枚、绿色嵌宝戒一枚、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根归被告黄某乙所有;原告处钻戒一枚、金手链一根归原告许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朱文仙)人民币10万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五、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黄某乙所有,房屋贷款由被告黄某乙负担;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许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0万元。原告许某于得款当日配合被告黄某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生费用由被告黄某乙负担);原告许某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搬离上址房屋,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