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金磊,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某某(吴某富)
委托代理人李会明,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6)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某某、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磊、原审第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会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6)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闫某某。
审判长江献平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郑永昌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孙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