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大红,男,生于1970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0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4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与本村的王XX因琐事发生纠纷,随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将被告人王XX鼻骨打骨折,经法医鉴定王XX的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刘XX、董XX、王XX等人的证言,告知鉴定结论笔录,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发生口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