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28岁。
被告李某某,男,33岁。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与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借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于2008年7月、2009年6月两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且从2008年7月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瑶由原告抚养。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元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李某瑶,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李某贝。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08年7月原、被告因生气分居至今,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2008)上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因证据不力,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09年6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故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形成本案诉讼。同时查明,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长女李某瑶一直随原告生活,婚生次女李某贝一直随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户籍证明、原告及原被告长女李某瑶户口薄复印件;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院(2008)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王某、王某博的当庭证词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相互尊重,互敬互爱,但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自2008年7月起分居至今已二年之久。且原告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长女李某瑶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次女李某贝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与教育,所以原被告两个婚生女儿以各自抚养一人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李某瑶归原告王某抚养,次女李某贝归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远
代理审判员张新卫
人民陪审员尼福运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