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奚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华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华某,女,汉族,住(略)。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华某之子),男,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华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某系被告王某、华某之子,被告王某、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系被告王某、华某之子。坐落于(略)[地号为某村某丘(某)]上的三上三下房屋,于1994年办理《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时,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被告华某,现有人口为原、被告5人。现原告为明确产权份额,故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沪集宅(浦某)字第某号《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坐落于(略)[地号为某村某丘(某)]上的三上三下房屋中,东面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中间一上一下及西面一上一下房屋归被告华某、王某、王某、华某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1元,减半收取2,025.5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3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包蔚薇
书记员姜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