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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3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冬菊、刘家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客车在兰南高速2KM+500M处发生事故,致使客车乘车人两人死亡,多人受伤,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我院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开封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1时,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号客车沿兰南高速自北向南行驶至2KM+500M处时,因雨雪天气与前方李XX驾驶的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豫x号客车乘车人李XX、张XX死亡,王XX、张XX、陈X、龚XX、丁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雨雪天气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家属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张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鉴定结论书及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致两人死亡,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某某系过失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永涛

审判员段军英

人民陪审员俎志勇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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