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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12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份,被告人巴某某未经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与荥阳市X组签订租地协议,占用该组土地x.5平方米用于建造砖窑,其中占用基本农田6154.5平方米(合9.23亩),造成该土地破坏。另查明,被告人巴某某已对被占农用地进行了复耕。

上述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巴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国土资源案件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现场照片、土地利用规划图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复耕所占土地,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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