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邱某丁(曾用名邱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24日。
原审被告邱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邱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邱某乙、蒋某丙,原审被告邱某丁、李某某、邱某戊、邱某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向本院提出上诉。2010年7月14日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海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红主审,审判员何志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本着相互敬让、珍惜亲情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邱某乙、蒋某丙支付蒋某甲款项8000元,2010年8月15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6000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债务与邱某丁、李某某、邱某戊、邱某己无关;三、本调解协议自蒋某甲、邱某乙、蒋某丙签字生效。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元,共计1108元,由上诉人蒋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某红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