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孙某
被告金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金某应于2010年8月1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中介费人民币x元,原告应开具相应发票(包括被告已支付中介费人民币1200元);
二、如被告孙某、金某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应全额支付原告上海某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中介费人民币x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5元,原告负担人民币43.5元,两被告负担人民币4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