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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周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周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3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在上海某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42寸日立彩电一台、安桥音响一套、松下洗衣机一台、佳能数码相机一部、餐桌一只、椅子四只归周某所有,房屋内其余的财产归李某所有;

三、李某自愿于2010年8月15日之前给付周某补偿款人民币26万元;周某在得款当日自行解决住房(连同户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代理审判员沈建蕙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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