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周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3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在上海某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42寸日立彩电一台、安桥音响一套、松下洗衣机一台、佳能数码相机一部、餐桌一只、椅子四只归周某所有,房屋内其余的财产归李某所有;
三、李某自愿于2010年8月15日之前给付周某补偿款人民币26万元;周某在得款当日自行解决住房(连同户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代理审判员沈建蕙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