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孔静,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北京市京西汽车驾驶学校校长李某己于2004年2月达成口头协议,由杨某甲为该校招收学员,每招收1名学员该校返还杨某甲100至150元。此后,被告人杨某甲即在(略)良乡电影院、燕山电影院及房山商业街设立报名处为该校招收学员,后又陆续在房山区X镇、窦某镇、阎某镇增设了多个报名处。
2005年2月至2006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甲私自购买收据,使用私刻的“京西驾校报名处业务专用章”、“驾校报名中心业务专用章”,以给北京市京西汽车驾驶学校、北京市久安汽车驾驶学校等学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在其设立的报名处收取学员照片、身份证、学费等,给学员出具盖有假印章的假收据,先后骗取刘某某等96名学员学车费用共计人民币x。被告人杨某甲于2006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收据、欠条、办案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京西汽车驾驶学校通知、北京市京西汽车驾驶学校终止杨某甲为京西驾校学校招生协议书、北京市京西汽车驾驶学校出具的证明、北京凯特驾驶技术培训学校出具的证明、北京市久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出具的证明、北京市X乡育英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大件汽车驾驶学校出具的证明,被害人刘某某、金某、李某某、邵某、柏某某、栾某某、栾某某、刘某某、熊某某、古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桑某某、韩某、赵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欧某某、白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周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姜某某、郝某、温某、梁某某、陈某、宁某某、侯某某、邢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常某某、岳某某、杨某某、绳某某、杜某、毕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康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卜某某、窦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申永飞、高某某、黑某某、阎某某、邢某某、杨某某、钮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任某某、邢某某、周某某、孟某某、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陈某,证人杨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田某某、杨某戊、李某己、于某某、孟某庚、王某辛、王某壬、段某某、王某癸、左某某、张某某、左某某、蒋某、符某某、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假印章的假收据,以给有关驾校招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罪行严重,依法还应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程序审理本案,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亦酌予从轻处罚。被害人被诈骗的财物应责令被告人杨某甲退赔。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甲退赔九十六名被害人尚未返还的学四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四千八百八十元(详见后附责令退赔案款清单)。
三、物证身份证、照片、暂住证、驾驶证发还被害人李某某等二十九(详见后附发还物品清单)。
四、扣押在案的印章二枚、收据存根六十七本、空白某据七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王某莹
人民陪审员张振旗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红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