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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金光电器有限公司上诉孟津县山霞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金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津县山霞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济源市金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津县山霞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民一初字第5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人民法院曾以(2008)孟民二初字第82-X号民事裁定,以约定管辖为由,驳回被告济源市金光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又以(2008)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孟津县山霞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在当事人双方及诉讼请求、诉讼证据均无变化的情况下,原审人民法院重复立案,将前二次裁定确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以承揽方的住所地确定管辖,裁定驳回上诉人济源市金光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结论不当,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涉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货方式,为供方送货,运费含价款之内,需方负责卸车,故应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结论不当,要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孟津县山霞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济源市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孟津县山霞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无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人住所地济源市人民法院处理。济源市金光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民一初字第52-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济源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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