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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明浩、李某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袁斌

审判员邹靖

二○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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