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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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2月9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平、高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某洋与本村村民陈某金,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两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陈某金的妻子董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董某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某的陈某,证人陈XX、陈1XX、陈2XX、王XX、陈3XX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0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皇永超

审判员白霞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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