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田某某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2010年2月2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麻检林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失火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田XX到雄塘坑自家责任山林地炼山造林,下午2时许,被告人田XX用自带的打火机将前几天割好的杂草点燃,下午3时许,由于风大,火苗窜到上方的林地中,并迅速蔓延燃烧。被告人田XX扑打了一会,见火势难以控制,就向附近村民求救,请求帮忙扑火。后在政府干部及周边村民的帮助下,山火于当天晚上10时许被扑灭。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9.2公顷,均为杉木中龄林,烧毁林木总蓄积321.4立方米,烧毁胸径5厘米以下幼树7260株,直接经济损失x元。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田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田XX的供述;证人郑XX、符XX、田XX、聂XX、黄XX、张XX的证言;林业技术鉴定结论;被告人田XX的户籍证明;现场堪查笔录及现场照片;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田XX违背《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2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田XX带了锄头和刀等工具到雄塘坑自家责任山荒地炼山造林,为了清烧杂草物,被告人田XX用锄头在杂草物周围土地上开挖了一条防火带。下午2时许,被告人田XX用自带的打火机将前几天割好的杂草归堆至防火带内点燃焚烧,至下午3时许,由于风大,火苗越过防火带迅速窜到上方的林地蔓延燃烧。被告人田XX见状急忙上前扑救,见火势难以控制,就向附近村民求助。后在乡政府干部及周边村民的帮助下,山火于当天晚上10时许被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9.2公顷,均为杉木中龄林,烧毁林木总蓄积321.4立方米,烧毁胸径5厘米以下幼树7260株,直接经济损失x元。

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田XX主动向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失火后,被告人田XX与被害人一方都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村民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田XX供述,2010年2月24日,被告人田XX在雄塘坑自家责任山荒地造林炼山,先用锄头在杂草周围土地上挖了一条防火带,然后用自带的打火机将前几天割好的杂草归堆点燃焚烧,由于风大,火苗迅速窜到上方的林地蔓延燃烧,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及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田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证人郑XX、符XX、田XX、聂XX、黄XX、张XX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田XX于2010年2月24日在雄塘坑自家责任山林地炼山造林引发森林火灾,其到参与扑救的相关情况;

3、林业技术鉴定结论。证实过火有林地面积9.2公顷,均为杉木中龄林,烧毁林木总蓄积321.4立方米,烧毁胸径5厘米以下幼树7260株,直接经济损失x元;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田XX的身份情况;

5、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概貌及点火用的作案工具等情况;

6、本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本案火灾过火林地为该村第一、三、六组村民责任山;

7、本次火灾受害村民与被告人田XX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田XX在案发后向受害村民致歉,村民给予谅解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田XX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在从事林业生产过程中,违反《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疏忽大意,未注意安全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9.2公顷,造成经济损失7万余元,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田XX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XX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被告人田XX是为了造林炼山而失火,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某

审判员舒开军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