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蒲英杰、张某甲,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蒲英杰、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缺乏沟通,被告常吵闹原告,且双方分居一月之久,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分割财产。
被告辩称:婚后被告未亏待过原告。虽然双方有时吵嘴,但原、被告婚姻关系能够维持,被告为了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与其前夫生育一女刘诗音,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现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均有一定的感情。婚后虽发生有吵闹现象,但未发生大的矛盾。只要双方都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双方的夫妻关系仍然可以维持。故,原告现在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张万青
二0一0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