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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赵某甲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公司西峡项目部负责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洛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获权开发西峡县城灌河西岸高档社区。2008年1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以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公司西峡项目部负责人身份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承包该开发区建筑工程,后赵某机转包工程。2008年5月28日,因故两公司终止该合同。

2008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授权其下属王某以该已作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向纪某转包工程,收取纪8万元质保金。被告人赵某甲在收取该现金后无工程向纪某包,后纪某索要无果于2009年3月17日向西峡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退还全部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纪某陈述,证人王某、李某、杨某、赵某乙人证言,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将全部赃款退还于被害人,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作为对其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事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王某涛

人民陪审员张辉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兼)书记员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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