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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X。

被告黄X。

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X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X与被告黄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夏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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