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
被告袁XXX。
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X诉被告袁X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0月1日相识恋爱,2006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1日生育儿子袁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被告曾于2010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嗣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X与被告袁X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袁XX随被告袁XXX共同生活。原告袁X自2010年8月起承担袁XX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凭发票、除报销外)至袁XX18周岁止。
给付方式: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结算该半年的费用;
三、原告袁X得其婚前财产立式空调1台、29寸彩电1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冰箱1台、微波炉1台、吸尘器1台、布艺单人沙发1张、三人沙发1张、衣橱1张、被橱1张(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
原告袁X以上述财产抵付婚生子袁XX自2010年8月起至其18周岁止的生活费;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1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