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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杨XX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土家族,28岁。

被告人杨XX,男,土家族,29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杨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X、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1月2日2时许,被告人杨X、杨XX在许昌市魏都区X路局家属院XX号楼中单元XXX室李××家,攀爬入室实施盗窃,因被害人发现未盗得财物。

2、2009年11月2日3时许,被告人杨X、杨XX在许昌市魏都区X路市公疗医院家属院X号楼西单元XXX室,由杨XX望风,杨X攀爬入室盗窃张××金利来牌女士挎包一个(价值150元)、梦特娇牌女士挎包一个(价值500元)、现金400元、4G金士顿U盘一个(价值100元)。二人伙肥。

3、2009年11月4日4时许,被告人杨X、杨XX在许昌县X镇政府家属院北楼X单元X楼西户,由杨XX望风,杨X攀爬入室盗窃李××361度牌运动鞋一双(价值200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运动鞋退还被害人。

4、2009年11月5日1时许,被告人杨X、杨XX在许昌市魏都区X路振兴苑小区X号楼东单元X楼西户,由杨XX望风,杨X攀爬入室盗窃魏××现金350元和诺基亚牌1116型手机一部(价值252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手机退还被害人。

5、2009年11月6日1时许,被告人杨X在许昌市魏都区X路振兴苑小区X号楼东单元X楼东户,攀爬入室盗窃王××现金200元和雷迈手表一块(价值150元)自肥。

6、2009年11月6日3时许,被告人杨X在许昌市魏都区X路振兴苑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攀爬入室盗窃卢××现金40元自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张××、李××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波的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杨XX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X盗窃价值2342元,被告人杨XX盗窃价值19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杨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0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0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正勤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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