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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廖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时间:2012年6月21日

地点:本院第X号审判庭

审判员:吴登高书记员:王虹

审: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刘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某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廖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自愿和好。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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